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宗教旅游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力度不够,对当地寺院宫观、旅游景区的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安全隐患和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扰乱了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专门作出了重要指示和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委联合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保护资源和环境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宗教文化资源和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是引导旅游发展、文化传承、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方式的具体措施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旅游场所的文明、安全、环保和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
规范燃香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综合性强的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
(一)建立分工负责的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制定工作措施。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对规范燃香活动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进行专项部署。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三、主要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各地宗教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指导。
(二)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在九华山、峨眉山、普陀山、五台山、雍和宫、寒山寺、灵隐寺、少林寺、灵山景区、武当山等著名宗教旅游场所开展文明燃香试点。
(三)引导旅游景区提升发展质量。旅游部门要将规范燃香活动,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全国各宗教名山名寺、名胜古迹和宗教旅游景区的示范作用,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宗教旅游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旅游景区竞争力和发展质量。
(四)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各地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
(五)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以全国主要寺院、宫观等宗教旅游场所为重点,规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的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六)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各地旅游部门、旅游协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公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七)制定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场所燃香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香类产品质量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研究制定燃香安全规范,为规范燃香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八)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各地质监部门要广泛宣传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燃香安全国家标准,并组织对宗教旅游场所用香产品生产企业执行香类产品质量及燃香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九)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销售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优势。各地旅游、工商、质监、宗教、文物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文明旅游行为,引导和监督文明燃香活动,增强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燃香活动中的不文明、危害安全和环保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四、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工作自2009年5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6月-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进行工作部署。各地集中排查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开展专项工作。重点抓好文明燃香试点。
第三阶段(8月):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重点宗教旅游场所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9月上旬):各地对此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国家旅游局会同各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完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领导。
五、联系办法
联系人: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刘莉莉 张源
电话:010-65201326 65201325
传真:010-65201335
邮箱:llliu@cnta.gov.cn zhangyuan@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